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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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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水平低劣引发的造影剂肾病致死案
更新时间:2009-03-20

一起水平低劣引发的造影剂肾病致死案





患者马某因心绞痛0x年1月2日第一次到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其间于1月9日行冠状动脉介入支架手术,于1月14日出院。出院一周后,患者因纳差、呕吐于1月22日再次到该院就诊,被诊断为胃炎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并心衰再次入院。1月23日院方首次查出病人肌酐严重超标(正常值为50~110 ,病人却已达864之高)。确认为尿毒症给予透析治疗,11天后再次出院,出院次日2月5日病人病情加重为急性左心衰竭第3次入院,6天后又行二次支架介入术,术后3日后病人因造影剂肾病-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



病人家属对病人的死因有重大疑虑,委托我后,我首先向院方交涉,复印了包括门诊病历、化验单、住院志、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客观性病历,并对其主观性病历予以封存。同相关专家共同分析病历,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有一系列的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院方赔偿损失31万元,并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而非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技术室很快召集双方选定鉴定机构.据说该县医院医疗诉讼较少,院方的代理律师竟认为医疗“过错”鉴定也由医学会来做,后双方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定了鉴定机构。在专家会签听证会上,我陈述观点:

一、院方未能及时预见造影剂的危害及时观测肌酐指标,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造影剂肾病三大最重要危险因素:患者自身肾功能不全、糖尿病、造影剂用量不当。患者第一次入院时肾功能和血糖均为正常值,其本身的两大危险因素可以排除。住院病历中无关于造影剂的术前讨论和剂量计算,可以推定其用量不当。临床实践中应在术后2~5天内注意观测血清肌酐指标,而从术后到发现指标超高却达14天之久。院方有重大失误和疏忽。

二、二次介入手术的实施及手术造成的腹膜后血肿,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院方陈述的有该科的主任,其辩解为造影剂肾病的发生是出于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在相关教科书中并未记载。并且介绍:济南本地心脏介入手术一般只有地市级医院才能做,而该县医院如此操作已经作了几十例了,从没发生过事故--原来在对方的概念中竟没有造影剂肾病的概念!鉴定专家未置可否,但显然对这种解释不能认同。最终鉴定结论支持了我的大部分观点,认定院方有重大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庭审中院方仍不承认自己的低劣和疏忽,这更说明院方在医疗技术和纠纷处理上的总体水平。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最终调解结案,其赔偿额亦创下该院建院以来的最高纪录,对其医院内部造成很大震动。希望此次诉讼能促使其加强责任心,提高专业水平,方为患者所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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