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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劈两交警均致轻伤 辩护获轻判仅7个月
更新时间:2012-11-16

20121116的《武汉晨报》A28版以为题《例行检查不配合 莽汉抽刀劈交警》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该报原文:

“河南刘氏父子驾车拒不配合交警检查,且持刀暴力抗法致两人受伤。记者昨从黄陂区法院获悉,司机刘某的儿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9上午,黄陂交通大队木兰中队3名民警在黄土公路长轩岭路段执勤,发现一辆车牌为豫S55185“时风”牌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民警示意驾驶员刘某停车接受检查,但刘某继续驾车前行。民警随后追至黄土公路17KM处,将该车逼停,要求刘某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检查,但遭刘某拒绝,双方发生拉扯。当警方要将刘某带回交通大队接受处理时,与刘某随车同行的儿子突然抽出一把刀,向交警陈某头部连砍两刀,接着又朝一旁协警脸部砍了一刀逃离现场。

次日,刘某的儿子在其家乡河南省息县路口乡魏庄村被黄陂警方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民警陈某主要损伤为I级脑外伤,头部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协警主要损伤为左眼外伤,面部为开放性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件点评:本律师接案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办案民警了解情况,获知被害人在执法过程中也有过错,主动找被害交警及其领导沟通,做了大量的工作,前后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等损失4万元,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签了谅解书。开庭时,本律师提醒法官注意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由于受害人在执法中有过错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法院也曾考虑过判处缓刑,但因被告人家在外地,缓刑判处前需被告人居所地村委会出具报告、当地司法部门在被告人学习生活工作等地调查并出具报告,程序繁琐,反倒不如轻判几个月更有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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