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2-11-15
一孕妇在深圳一超市购物当她走出超市时,被保安叫住,原来保安发现她偷了两支牙膏,保安按照超市的规定要罚款两千元,双方发生争吵,保安一气之下用菜刀砍断了孕妇四个手指头,扬长而去,不知所终。
请问:孕妇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孕妇的损失应该由超市与保安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致害责任由雇主承担。雇员因一般过错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无权向雇员追偿。但是,雇员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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