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江苏某建筑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对A市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联合施工,联营方式为甲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2009年8月,甲公司与刘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住宅楼的外墙粉刷和内部装修等土建施工分包给刘某,后刘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某。
王某承接该工程后,雇佣了工人白某从事外墙粉刷工作。2011年10月的一天下午,因脚手架断裂,白某从楼上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雇主王某先后拿出9万余元用于白某临床治疗。因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对白某的后续治疗开始推脱起来。经鉴定,白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甲公司将自己承接的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刘某,刘某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王某,因此被告甲公司以及刘某应与雇主王某对工人白某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