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许江宁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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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1-14

原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5.1761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等。受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本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本律师阐述了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观点。庭审后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榕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林某,。。。。。

原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某

代理审判员 何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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