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本律师接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童某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该案一审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童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童某某不服一审量刑部分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程良荣律师接案后,与二审法官办理相关辩护人手续,按排时间去省高院阅卷,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在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并没有放弃辩护律师的职责,通过会见,查阅案卷,从量刑方面下足功夫,找到辩护点,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履行了辩护律师的职责,阐明辩护观点,通过律师工作的努力,最后,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程律师提出从轻量刑理由意见,作出了(2012)浙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童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其成功保了一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