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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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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涉嫌抢劫一案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2-11-12

上诉人:*********

辩护人浙江秀贤律师事务所王坚律师。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日作出的(201*)嘉南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法院(201*)嘉南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定性错误。众所周知,基于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要求,要将行为定性为抢劫,在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辩护人发现,***在供述中不止一次提到“把昨天晚上输掉的钱拿回来”,这表明其对于自身行为的主观目的有很明确的阐述;且在行为过程中,***先是要求借钱,在受到被害人拒绝后才持刀要求取回昨天赌输的钱财,这表明其行为与其主观目的一致。

依据我国刑法及其理论体系,赌资被视为非法财物,原因在于其取得行为的非法,故而作为在赌博行为中输钱的***,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取回其所输的赌资。因此法院在对本案定罪量刑时,应当将***的取回钱财的行为剔除掉,如果***在行为过程中超越了法律允许的界限,那应当就超过的部分定罪量刑,而不能将其行为混同,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节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很明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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