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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律师
四川-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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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09-03-13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四川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8)第3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于本案具有以下几点法定或酌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本案非故意犯罪,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较为准确。

本案的发生纯属意外,被告人对**本身没有任何预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案发当日中午被告人在岳父家喝了半斤多白酒,下午外出挖红苕时,临出门时夫妻间还有说有笑,后来又因为离婚的事发生争吵,被告一时失手,才铸成如此大错。被告与受害人陶**系法定夫妻,且有一幼子,被告虽没有文化,但家庭观念较强,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理由去非法剥夺妻子的生命!最多也只能是平常家庭纠纷中夫妻双方的相互教训、斥责、吵闹而已!

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打了陶**一下,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到后来打电话回家才得知妻子已经离开人世的消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胆小怕事,才使得其在后来的数年间虽有悔罪表现但最终没有投案自首。

二、被告案发当时神智极有可能处于不正常状态。

本案被告人幼小时曾因病(时称“胡豆黄”)治疗时被抽脊髓,神智虽然平常与正常人无异,但如若受外界强烈因素的刺激就极易会诱发出与正常人迥异的言行举止。虽然从未进行过精神病鉴定,但左邻右舍都知道并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精神病史,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案发当时被告的神智由于酒精和因夫妻争吵妻子提出离婚来要挟的双重刺激下,处于极度不正常的状态。

三、受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对本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陶**曾经长期在广东省肇庆市等地打工,由于夫妻长期分居,陶**在外出务工期间与他人产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即使陶**回到**市依然与其保持书信联系(同村有证人作证)。陶**生活的不检点,是夫妻间日常吵闹的主要原因。

四、本案系家庭成员内部间的矛盾引发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侦破案件,无论是主观恶性或是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

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婚生子张**现在年幼(11岁)尚未成年,且系在校学生,在母亲去世和父亲离家后,由婆婆、爷爷抚养,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呵护,难以感受家庭的温暖。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对生活的信心,提高其今后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

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严肃执法和贯彻党的政策的必然选择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少用、慎用极刑”是党和国家一惯特别是**以后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待、处理刑事犯罪的基本思路。在本案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社会没有危害性,且无论是对被告人的现实教育或是对其年幼孩子今后的社会教育,以及对犯罪的特殊与一般预防作用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均百益而难有一害。

综上所述,由于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较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张**案发当时神智不正常的概率极大、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念其家中尚有幼子,且本人有真心诚意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评议时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王智 律师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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