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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赢单位获赔社会保险费
更新时间:2012-11-07

行规岂能违背法规

员工告赢单位获赔社会保险费

2008年823日,大冶市一男子杨某前往武汉一家商务休闲会所应聘,职务为技师。会所在杨某工作期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从中中约定霸王条款“工资的25%属于社会保险补贴”,并说会所这个行业都不买社保,这是行规,即没为其缴纳社保。为此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2830日委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王文振律师将某会所告上法庭,要求会所向其支付20088月至2012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2012年112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无效,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作出作会所补缴杨某20088月至20128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注:2012112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2】第190号《仲裁裁决书》:……一、资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第二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088月至20128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比例,缴纳的金额由社保部门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夏胜威,书记员叶薇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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