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1)黄浦民二(商)初字第24号
原告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000元(于2011年11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6000元于2011年12月1日前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元,由原告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22.50元,退还原告上海展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人民币22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奚仁年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