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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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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创)
更新时间:2012-11-03

A公司诉B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创)

20043月,我的一位朋友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茶壶(器型)》,已于20117月在江西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著作权人为A公司。该作品已经被A公司用于生产瓷器产品“××茶壶”。

近日,A公司发现B公司擅自仿造、销售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茶壶(器型)》完全相同的瓷器产品,售价明显低于A公司,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为此提供了三份证据:1、作品登记证:证明A公司对美术作品《××茶壶(器型)》拥有著作权;2、购货收据:证明B公司仿造、销售侵权产品;3、“××茶壶”实物及照片:证明B公司仿造、销售侵权产品。

沈英华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B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调查、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3、在《×××日报》发表声明公开道歉。在递交诉状的同时,沈英华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和《责令停止侵权申请书》,要求法院采取保全证据、扣押、查封侵权产品等措施。

法院立案后三天内即在法警配合下前往B公司,送达了诉状等相关文书,提取、封存了证据,口头通知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B公司这下慌了手脚,马上打电话给我朋友,要求和解,双方约定共进晚餐。当晚,经沈英华律师居间调和,双方很快达成调解意见:1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如有违反,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2B公司现有的“××茶壶”模具全部无偿归A公司所有;3B公司现有的“××茶壶”产品全部由A公司折价收购;4A公司向法院撤销诉讼,诉讼费A公司自愿承担。

哈哈,得饶人处且饶人,本案在立案后一周内即已庭外和解,A公司制止侵权的起诉目的基本达到,已撤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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