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与李先生原于2006年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租用李先生家的一门面房做酒店后厨用,年租金2万元。后来,A公司酒店自已不再经营,把酒店转租给赵四经营,后厨继续租用,A公司与赵四签订了酒店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并且在附件中特别约定,李先生的后厨继续租用,租金增加为每年2.4万元。李先生在附件上签了字。2010年,李先生不幸去世。2011年底,李妻张女士多次与A公司交涉,要求涨房租,否则,要求解除合同,她说李先生虽然是附件上签了字,自已不知道,同时,A公司原与李先生签订的租房协议没有改,且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她可以随时解除。协商无果,张女士一纸诉状把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办案总结:
在打这个官司的过程中,本律师从来没有与张女士有过任何敌对态度,开庭时,我们各说各的理,开完庭我们有说有笑。张女士本人后来说,我输赢不有紧,我就是要看看是我对,还是你们对。
首先,我坚持认为,李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不定期合同,而是定期合同。退一步说,哪怕该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后来,A公司把酒店转租后,转租期限李先生明知,也签了字,对转租的期限就予以认可了,在转租的20年期限内,不得解除合同。最院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判决书为河南省商丘市**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判决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