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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影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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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
更新时间:2012-11-03

案情简介:

19981118日,邱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邱某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门面6档,一次性交清购房款,交房日期为合同生效后18个月,合同签字生效。然而签字之日,开发公司并没有预售许可证,而是在次年6月补办取得。从签字之日起18个月后即2000517日,开发公司没有完成工程并交房。20009月,开发公司通知收房。邱某收房时发现工程没有完全完成,因此拒绝收房,直到次年2月才收房。因此逾期交房违约金协商未果,邱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双方也没有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公司违约,判决其从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即2000517日起到开发公司通知交房之日,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违约金。邱某认为违约金计算应截至20012月实际收房止,因此提起上诉。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二审法院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最终判决,合同生效应从补办预售许可证之次日起算,所以开发公司通知交房时,并没有逾期交房,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拿到二审判决结果,邱某更不服,提出申诉。经过几个回合申诉后,双方调解结案。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各级法院以及各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生效时间,也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两种意见适用的法律都是《合同法》第44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为从补办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算的理解是,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开发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时,合同属于成立但不“依法”而无效。经补办手续后,合同才开始生效。认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的理解是,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具备了“依法”条件,所以合同有效,但有效的时间不是从补办是生效,而是按该条法律的规定从“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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