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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林律师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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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诽谤案
更新时间:2009-03-06
案情简介:故事发生在临泉县的一个村庄,该村有个五保户,五保户的家曾经被人偷过多次。2008年5月的一天,五保老人外出干活去了。小明(即本案自诉人)和小华在五保户家门外玩耍,之间两人扒开五保户的房门进入屋内,恰被路过的邻居李某(即本案被告人)看到。李某说了他们几句,小明生气了,就回家想不开喝了农药。后经抢救转危为安,花费2万多元。
后来,小明的父母就讲李某诽谤他儿,导致小明自杀。随让小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告李某诽谤罪。
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诽谤他人,自己冤得很!即请我们担任她的辩护人。
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依法据理力争,发表了有关辩护意见,以理说法,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其不构成诽谤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根据诽谤罪的构成理论:诽谤罪必须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行为人不是捏造事实而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五保户的东西被人偷过,这是各方都承认的客观事实,在案件未调查清楚之前,每个人都有嫌疑。自诉人趁五保户不在家之机,擅自扒开他家的门进入屋内,这本身就是不妥。是不是真的偷东西?说不清!但至少有这方面的嫌疑。当时,作为路过者,被告人见后说他两句,虽谈不上见义勇为,但也不至于构成诽谤,因为被告人没有捏造被偷的事实诬赖他人。
更尽一步讲,假如自诉人真是偷东西,那么被告人说的是事实,不构成诽谤;假如自诉人不是偷东西,那么只证明被告人怀疑错了,也不构成诽谤。但问题是——自诉人到底是不是去偷东西?无法查清。对于无法查清的事实,又怎么能认定是捏造的?!
二、被告人没有散布谣言诽谤他人
诽谤罪的行为人只有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出去,才可能对他人人格、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否则不构成诽谤罪。
本案中,被告人见自诉人私自进别人家中,说了自诉人几句。她说的是哪几句话?这些话散布出去是不是诽谤他人的话?我们认为法庭必须查清。
所谓散布出去就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情,而在本案中,大多数村民都听说的是什么?通过庭审,我们清楚的看到除证人赵某一个人证明被告人说“小明偷东西”之外,其他四个证人都证明被告人当时说“你们俩还在这玩啥?五保户的钱被人家偷了不知道吗。”这就是大多数村民听到的,也就是被告人所谓“散布”的话。
但是,从这些话上分析,我们只看到被告人是善意的提醒,而非恶意的诽谤!
三、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诽谤他人的故意
被告人与自诉人两家是邻居,一向和好,一没仇、二没气。她见自诉人扒人家的门,只是提醒两句,并没有诽谤他人的直接故意,也没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所以。被告人主观上也不构成诽谤。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自诉人的情况虽然令人同情,但其“喝药”行为,主要是其性情造成的,不能强加于被告人身上。请法庭查实后,依法驳回其诉请。


仅此意见

辩护人: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林
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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