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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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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疯跑撞伤同学 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更新时间:2012-11-02

校内疯跑撞伤同学 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两中学生在教学楼内追逐撞伤他人,与学校一起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10月22日,江西省余干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共同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处两共同侵权人分别承担50%和3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某与林某、周某均系江西省余干县某中学在读初中学生。2011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林某(15岁)、周某(16岁)在参加完课外活动后,相约以赛跑方式比比谁先到教室。林某先抢跑,周某紧追其后。当林某跑至教室后门时,与此时正从教室后门走出的同学王某相撞,导致双方受伤。王某因伤情严重,先后到南昌、上海等地医疗机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1632.81元。王某认为林某、周某及学校对其受伤均具有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61488.36元。

余干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周某违反该校行为规范,相约在教学楼公共走廊内进行赛跑,在快速奔跑过程中撞倒刚走出教室的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林某与周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原告损失合计156577.31元,判决李某监护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78288.66元;周某监护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46973.19元;李某、周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学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计3131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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