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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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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停小区轮胎被盗 物业有疏漏被判担责
更新时间:2012-11-02

汽车停小区轮胎被盗 物业有疏漏被判担责


2012年10月22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轿车轮胎在小区被盗而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损失2000元。

原告吴某将自己的本田轿车停放在自己所住的小区内,小区物业公司规定停车收费4元,过夜收费8元。吴某一直按要求缴纳停车费。2012年3月20日8点左右,吴某出门开车时,发现车的两个轮胎不见了,于是立刻报警并叫来了物业公司。吴某认为,物业公司收费停车,就有保管车辆安全的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和业主签保管合同,所收的费用只是场地费,而且金额仅仅是几元钱,明显不是保管合同中应付的佣金,因此拒绝赔偿。吴某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物业公司制定了管理收费标准,吴某也按规定交纳了停车费,应认定为双方建立了实质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保障义务,导致该车两个轮胎在小区内被盗,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履行对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等义务。该案中,物业公司由于在安全防范上存在疏漏以致业主车辆轮胎被盗,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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