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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会诊费属扩大损失 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2-10-31

日前,浙江省常山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张学辉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要求赔偿17万元专家会诊费的请求,并支持了张学辉律师关于被告仅应当承担30%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二人受伤在当地县医院住院治疗,但家属二次聘请省城大医院两位专家到当地县医院会诊,共支付专家会诊费17万元,在法院诉讼中家属要求被告承担此项费用。

张学辉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之一(驾驶员)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指出,原告家属聘请专家所支出的“专家会诊费”17万元,不是医院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常山医院认可,属于扩大损失,其就此扩大损失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认为,本起事故被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被告仅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采纳张学辉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该专家不是医院聘请,且家属聘请两位专家也未经医院及被告人同意,其支付的专家会诊费属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支持了被告按30%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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