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X月X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XXXX号房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一年(自2009年X月X日至2010年X月X日止)。在租赁期间,被告于2010年X月XX日与第三人XXX签订了将已出租的房子进行二手买卖的合同,并完成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原告在2010年X月份因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才知道以上事实。被告在租赁期间出售租售房产,从未提前书面通知原告。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XXXX权无法实现.作为原告的律师,本人将房东作为被告诉讼至法院,并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XX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