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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晶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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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0-29

浙江某技术有限公司诉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公司(原告)承租了南京公司(被告)的部分楼层,双方约定,被告承担部分装潢费用,前三年租金从装潢费用中扣除。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拟向南京某公司2出租涉案房屋二楼,但其公司以承租一楼为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由被告代原告出租一楼东北侧房屋及代收租金。载止起诉前,被告已代原告向南京其公司2收取三年租金。但被告一直占为已有。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停电。20114月,原告以被告长期占有租金,要求返还并及承担停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对方律师提出,原告以租赁房屋过大,将诉争房屋退还给被告,被告才将诉争房屋租赁给南京某公司2,原告所称其代为出租的房屋实为退租后被告再行出租。不存在返还租金一说,且停电是由于原告拖延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致使其采取自救措施。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返还代收租金和部分停电造成损失的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代理人主要围绕拖欠或延付租金为一年时效的思路着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本案中,原告强调被告关于前三年租金从未向其主张过,且结合被告099月被告关于诉争房屋租金问题向原告出具的《关于一楼租金的解决方案》中约定,诉争房屋面积的约定及收费标准。同时,由于被告私自停电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加之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供电部门授权可以停电的相应权力。被告停电行为违反电力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采纳原告以上观点,结合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收取的租金及承担停电导致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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