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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2-10-2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安XX,男,XX岁,汉族,个体运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那顺,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XXX,男,XX岁,汉族,个体运输户司机,略。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原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12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次要过错责任赔偿金25,860.42元。
上述两项合计,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45,860.42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7222130分许,原告乘坐车内卧铺,由司机XX驾驶蒙GXXX·蒙GXXX挂车型半挂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431公里850米处,与同方位行使的被告驾驶的黑B/XXX·蒙EXXX挂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致原告和原告司机受伤,使原告挂车损坏。原告2009722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待伤情好转后于2009813出院,之后回家治疗。
2009818XXX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
2009731,由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由原告的司机苗庆负主要过错责任,由被告负次要过错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的赔偿120000.00元,另赔偿余额赔偿部分30%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略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赔偿金额明细1份;
3、其它证明证据 份。


起诉人:XXX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赔偿金额明细如下:

一、原告赔偿金总额为206,201.39元。
1、医疗费:16,094.00元;
2、鉴定费:500.00元;
3、误工费:29,152.00元÷365天×82天=6,549.00元;
4、护理费:40.00元×22天=88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22天=1,100.00元;
6、残疾补助费(8级):14,393.00元×30%×20年=86,358.00元;
7、抚养费:母亲七十岁:11,232.00元×30%×10年÷6人=5,616.00元;
儿子十三岁:11,232.00元×30%×5年÷2人=8,424.00元;
8、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0.00元;
9、物品直接损失费:45,180.00元;
10、评估费:1,500.00元;
11、清障费:1,000.00元;
12、吊车费:3,000.0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金120,000.00元;
三、其余赔偿金额为:赔偿金总额减去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金额所得,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指数30%计算,被告还应承担的余额赔偿金额为:
206,201.39元-12,000.00元=86,201.39元×30%=25,860.42元。
四、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120,000.00元+25,860.42元=145,86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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