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平华律师
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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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成功辩护为聚众斗殴罪
更新时间:2012-10-25

案情

某学校学生王某出去吃饭时,与张某等5人发生口角,并挨打,遂产生报复心理。于是打电话找其表哥迟某,迟某叫来7人,开两台车赶到饭店,下车时迟某交给其中两人两把刀,其他人均拿木棒。

到现场后一言不和打斗起来,在打斗过程中,拿刀两人将死者捅了数刀。迟某在打斗的过程中曾勒住脖子将死者摔倒,但摔倒后迟某即离开,没有进一步动手。

迟某家属找到李平华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查阅卷宗材料,发现公诉机关将迟某与拿刀两人均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将其他人定为聚众斗殴罪。

在开庭过程中,律师针对该定性提出异议,即死者的所受的致命伤与迟某无关。虽然迟某系组织者,但只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本案迟某的行为恰恰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考虑因果关系,那么所有参与聚众斗殴者均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最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将迟某定为聚众斗殴罪,判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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