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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甜律师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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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案,判有期徒刑6个月
更新时间:2012-10-20
2011年11月被告人舒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其于2011年9月13日容留陈某、毛某等六人在其公司办公室内吸食冰毒。 本律师作为舒某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案卷并多次去往看守所与舒某沟通案情,庭审中,根据事实与法律,我提出以下几点可以法定或酌定从轻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舒某容留他人吸毒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本案舒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客观上本案吸食冰毒数量仅为0.3克左右,数量极少,且舒某只有一次容留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坦白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等。 2011年12月15日,江干区法院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舒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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