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雁江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忠义镇。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雁江区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于2012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X诉被告资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资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何XX违约金等损失共计16802.00元。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被告资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