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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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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更新时间:2012-10-17



刑事专题之“职务犯罪”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互动百科上讲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而我国刑法中主要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贪污贿赂罪,一是渎职罪。



二、贪污贿赂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三、典型案例一:受贿罪



(一)案情介绍:张某在担任某集团公司后勤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采购等职务的便利,于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其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九万余元。2012年4月初,其在本单位纪检部门调查时主动交待案件事实,并全部返还赃款。



(二)案件承办经过:



刑事案件分为侦察、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当事人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讯问),即可委托律师介入。当事人近亲属及当事人本人均可委托律师。本律师系第二阶段介入。



(三)案情分析:



1、张某犯罪金额在九万,不足十万元,其法定刑一般在5年到10年间



2、张某全部退赃,认罪伏法,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找到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只要减轻到三年以下有期,即可考虑争取缓刑



(四)辩护意见



辩护词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张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李某某之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席本次法庭。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查阅了与本案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取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有受贿罪的罪名定性不持异议,并认同被告张某具有自首情节。除此,辩护人认为张某还具有其它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及其家属在案发后能够及时、积极地全部退赃,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



2012年4月12日,被告在本单位接受调查,其主动交待了全部案件事实,其家属随后于4月24日即积极全部退回赃款。此事实已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确认,从这一点来看,张某一案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此为应当从轻处罚之情节。





二、被告张某出身军人,其政治素质高,党性强,转业到现单位后,身居要职,诱惑颇多,其只是偶然失足,相比社会上大量存在的贪官污吏,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1、从被告张某本人的简历来看,其原是一名有着近二十年军齡的军人,转业到现单位,工作多年后于2007年担任本单位后勤服务部主任,其业务涉及采购和工程两大块,可谓身居要职,每天都有来自各方面的人情压力要对待,张某本人可谓身心俱疲,在本案证据材料中,有多笔单位或个人向张本人行贿的金额,张都如数上交单位,其所参与签订的合同金额动辄便是上千万,如果其党性不强,政治素质不高,早已是巨贪。事实上,其所在的单位对张某的评价都很高,对其人品好都很认同,本案的发生对张来说只是偶然。



2、从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张某的家庭财产调查情况来看:其所有的两外房产,一处是现单位宿舍,一处是原部队所分的住房,只有使用权,一辆十几万的轿车,几十万元的存款,来源正常均合法可查。客观上也说明:张某本人身处要职期间,基本上做到了廉洁自律,坚持党性原则。本案的发生,是其一时糊涂,法律意识不强所致,也与腐败的大环境有关。





三、案发后,从张某本人表现来看,其已知过,且有很深的悔过表现。



张某归案后,其自首,积极退赃,在其羁押期间,又接受了相关的法制教育,对其行为的后果和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真心悔过。



综合以上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偶然犯罪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结合本案实际案情以及相关监管机关对其所做的庭前调查,辩护人认为:对张某予以非羁押,暂缓执行刑罚,由监管机构监管,其应不具社会危害性。故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张某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五)案件结果:2012年6月,人民法院下发判决,张某被判适用缓刑,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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