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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宏玲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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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更新时间:2012-10-17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妻子的委托,指派树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为维护被告人李××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抢劫罪的定性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第一,起诉书指称被告人李××因向金××借钱未果,便心生抢劫之意。辩护人认为如果该动机成立,那么李××抢劫的动机就是因为没钱,电动车到手后应当及时变现,但时隔6天被告人被抓获时电动车未被转手,说明被告人并不急需钱,并不需要抢劫来维持生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借钱不成而抢劫的动机不能成立,且被告人在案发时有正常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其和妻子在×州也购有房产,本人股票上也有一定资金,即使向金××借钱未果,也不存在生存危机或其他导致其非得抢劫价值只有千余元电动车的因素。

第二,从被告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内容中均显示双方确实是先有言语争执,且争执的内容并不是被告人抢车,被告人的过激行为完全是由于与证人关系恶化感情受挫而采取的一种不理性的宣泄方式,但这种过激行为和意欲抢劫无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酒后借题发挥寻衅滋事,目的是在证人金××面前逞强好胜、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第三,证人金××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原有男女朋友关系并已恶化,被告人对证人及其家人曾有殴打行为,辩护人认为这些因素足以影响证人客观作证,且其证言中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的语言较多,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被害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矛盾之处较多、不合常理之处也较多。例如第一次说到被告人先说“是不是强奸我的女朋友”然后就动手打被害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对打了几下,被害人第二次却陈述自己被被告人三拳就打倒了,三拳就打倒哪里还能对打?第三次又陈述被告先打他,打完之后再问“你是不是强奸我女朋友”,这是前后矛盾之处。不合常理之处是被害人第二次陈述被告人将其往路中间拖,拖了五六米,极力想把他推到货柜车底下让车压,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是被害人虚构或夸大之词,货柜车的庞大体积常人都知道,即使被告人的身材再高大,按照被害人的说法真的能做到推着被害人试图让车压,而自己不被货柜车碰到吗?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在月亮湾大道上面对飞快的货柜车,如果被告人真这样做,完全足以置自己于死地,不可能精确到只伤别人不伤自己。因此辩护人对被害人有关陈述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也认为该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经过混乱不清,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抢劫罪成立。

辩护人:树宏玲

2012年8月3日

此案已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010号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李××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判决被告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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