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倪明学律师
贵州-铜仁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9
好评人数
11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陈*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12-10-17

陈*故意杀人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根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对于定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恳请合议庭对陈根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从而对陈根从宽量刑:

一、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陈根基于义愤杀人。

1、被害人及其家人对陈根父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本案的诱因。

2001年10月28日,双方因民间纠纷,被害人及其家人对陈根的父母无故殴打。根据被害人2001年10月29日的交代:被害人用刀朝陈根母亲屁股杀一刀,朝陈根父亲脚肚子上杀一刀,还用钢条朝陈根母亲头部乱打。

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根父母的伤情均已经构成轻伤。其实,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及其家人打伤陈根父母后,对于陈根父母的医药费不管不问,拒不主动承担任何责任,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加速了本案的发生。

陈根的父母被被害人及其家人打伤后,被害人及其家人对于陈根父母没有任何赔礼道歉,没有到医院去看望陈根的父母,更没有向陈根的父母支付分文医药费。陈根全家经济十分困难,举全家之力也难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案发当天陈根碰见被害人,陈根问及其父母的医药费怎么办时,被害人完全不予理睬,气焰十分嚣张。

由此判断,被害人及其家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本案因邻里纠纷而起,对陈根从宽量刑,正确处理本案,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

陈根与被害人是同一村民组的村民,两家属于邻居关系。根据被害人哥哥的说法,案发前两家关系好。

两家最初的矛盾在于,被害人偷裤子放在陈根弟弟床下,而让陈根的弟弟遭受了委屈,为此双方结下怨气。后来又因为用水问题,双方再次因为闲言碎语起争执,直至被害人及其家人将陈根的父母打伤。

陈根的父母被打伤后,当年基层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均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化解双方的矛盾,以至于事态逐步扩大。

本案是一个悲剧,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样,给被告人陈根及其家人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后果。本案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是两家还得继续世世代代的相处下去。

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本案,化解农村基层矛盾。

三、陈根具有法定的“坦白”从宽量刑情节,庭审过程中能主动认罪,并能深刻悔罪。

侦查阶段,陈根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陈根具有法定的坦白从宽情节。

庭审过程中,陈根能主动认罪,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推卸与狡辩,对于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大量证据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庭审阶段,陈根均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认罪。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陈根系初次犯罪,案发后没有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案发前,陈根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当年因为年轻,在处理纠纷的问题上,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缺乏应有的理性与克制,才导致了本案,本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案发以后,陈根没有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判断,陈根具有改造的基础和必要。

五、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

案发后,陈根的亲人全面负责了死者的丧葬事宜,为此付出:生猪、大米、黄豆、棺材等财物,并向死者亲属支付了现金1500元。

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害人亲属没有出庭,陈根坦言竭尽全力对其赔偿,以抚慰死者亲属,且陈根已经做了必要的准备。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发生事出有因,且年代久远。陈根原本是诚实本分的农村青年,绝非是横行乡里的恶霸。本案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害人及其家人有明显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本案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着明显的区别。

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结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陈根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倪**

2012年10月16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倪明学律师
您可以咨询倪明学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16 人 | 贵州-铜仁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