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建光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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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更新时间:2009-01-21
王某某与李某与2005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房租为第一年1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由承租方李某承担房屋修葺以及消费税收等费用。并约定如李某违约则承担8000违约金,还要支付解除合同以后一年的的房租做为补偿。
2007年李某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王某某合同,王某某以李某违约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约事实清楚,但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过重,依法判令李某赔偿王某某8000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视点:该合同为显失公平合同,法院如此判决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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