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罗湘屏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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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盗窃嫌疑被辞退
更新时间:2009-01-19

  小李在被辞退前是公司职员。1994年5月,同事马某向经理反映,曾看到小李两次在清点完货款后上厕所。怀疑其偷盗。 1994年6月2日,当经理发现同一现象时,追出店门并要求小李将工作服的口袋翻出,结果发现57元钱。小李再三说明钱是自己的。经理不信,告知公司保卫科。公司以“盗窃货款”为由,于1994年6月7日将小李辞退。经查,按照公司的规定,工作服中不得装钱;凡盗窃货款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律师分析:

  公司以“盗窃货款”为由,将小李辞退的作法属于证据不足,处理不当。公司的经理对小李“盗窃货款”的认定来自于两点,即马某的反映和在小李口袋中发现的57元钱。这两点均不能成为认定申诉方“盗窃货款”的充分证据,因为马某和经理都没有亲眼看到小李偷拿货款,所以无证据认定小李口袋中的57元钱就是盗窃的货款。进一步讲,即使小李确实盗窃了货款,违反了公司的纪律,公司也应当首先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适当的处分。只有在小李屡教不改的时候,方能予以辞退。在本案中,被诉方对于小李是否确实盗窃了公司的货款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更没有对其在工作服中装钱的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做出的辞退决定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处理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的处理时,应当把握劳动者的违反行为的”严重性“。对于”严重性“应从行为的结果、主观方面等来进行判断。对于有轻度的或者初次违反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行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将其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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