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1997月9,徐XXXXXX故意伤害罪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徐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19961224下午,西安段大修队职工和民工三十余人,从华县乘坐次旅客列车返回孟塬途中,在车上民工与列车员因乘车证发生争执。旅客霍(男,三十三岁)指责民工不对,车到孟塬站时旅客霍被民工拉下车,并进行殴打。被告人徐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从霍的背后连刺二刀,后送铁一局华县医院抢救,现已痊愈。经西安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被害人霍胸部损伤,造成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XXXX
根据被告人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与被告人徐无任何关系。被告人徐XX参与斗殴,并伤害了旅客霍XX,与当时复杂的环境有关。
三、本案被告人徐参与伤害旅客霍,与其年幼,思想思维没有发育成熟有关。XX
六、本案被告人徐是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本案被告人徐在案发时未年满十六岁,其其思想和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神经自控能力差,加上当时群起围打的环境气氛等条件的作用和被告人徐伤害了旅客霍。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充分考虑以上的诸多情节,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教育、挽救青少年的立场上出发,对徐从轻减轻定罪量刑。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评析 XX
XX民工头冯XX的唆使,XXXXXXXX
2012月2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下面就本案发表几点不同意见如下:
一、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与被告人徐无任何关系。XXXXXXXXXXXXXX
二、本案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XXXX
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成年人会对用刀伤害他人的后果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由于被告人徐年龄尚未年满十六岁,其思想和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神经自控能力差,所以在当时群起围打的环境气氛中,在被告人徐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伤害了旅客霍。本案被告人徐在案发时未年满十六岁,其其思想和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其神经自控能力差,加上当时群起围打的环境气氛等条件的作用和被告人徐伤害了旅客霍。所以,我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充分考虑以上的诸多情节,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教育、挽救青少年的立场上出发,对徐从轻减轻定罪量刑。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