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状
原告人:吕***,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现在双清区**市场与周**经营水果生意,户口所在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12栋303室,身份证号*******
被告人:刘****,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邵阳市北塔区陈家乡**号附1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472439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3日16点左右,被告人开小车在双清区**市场进水果时将小车停在陈***的门面前面,因周**需要卸货便要求被告人将车移开,被告方拒绝将车移开,周**与被告方因此发生争吵,约过了一个小时后,被告方便叫来7至8个伢子携带管制刀将原告等四人杀伤,事后被告方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两处伤残,其中腹部为九级伤残,手部为八级伤残,吕**构成重伤,受害人周**构成轻伤,后被告人虽然被抓获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医疗费:32166元,有单据14张为证;
2误工费:50000元。(伤休一年)
3、护理费:15000元(100元*150天=15000元)。
4。后续治疗费10000元
5交通费5000元。
6住院伙食费3000元。
7营养费5000元。
8残疾赔偿费:131908元(18844元*.35%*20年=131908元)。
9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10、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吕**儿子吕星, 2001年8月28日出生,抚养8年应承担抚养费18764元(;8*13403*35%/2=18764元.)。
吕新华母亲蒋**,1939年5月17日出生,扶养7年,应承担抚养费32837元(7*13403*35%=32837元)。
吕新华父亲吕**,1936年1月14号出生,抚养4年,应承担抚养费18764元(4*13403*35%=18764元)
各项合计共472439元,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邵阳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吕****
代理律师:高一贵
备注:此案是震惊邵阳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本律师代理受受害人追究被告方的法律责任,判决结果当事人满意。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