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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龙律师
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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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
更新时间:2012-12-05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庆市玖洲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喜 职务经理

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街2-58号。电话:5690333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电话:6395569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1号。电话:6688719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2、 要求以上被告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313924元,丧葬费1326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合计337191.5元。

3、 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232330分许,被告人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ETB998号桑塔纳出租车,沿让胡路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公里加800米公路处自行撞到道路西侧树上,造成乘车人当场死亡,乘车人送医院后死亡,乘车人受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庆公交认字201241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五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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