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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英慧律师
山西-晋中
从业2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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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保费仍获中信保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2-10-10

案情简介:200898日,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号为DTC000525。保单约定:有效期为200898日至200997日,年度投保金额为1000万元,承保风险为买方拖欠、破产或无力偿付,赔偿比例为90%,最长信用期限为365天,约定不计免赔额,最低保险费4.2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0.52%,申报方式为票申报,按每一买方800元人民币收取买方资信调查费,争议解决方式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投保后,经纬合力公司支付了保费,按约定申报了相关的国内贸易。与中信保公司按每笔贸易产生的保费及资信调查费进行结算。合作很愉快。但在保险有效期内经纬合力公司有一笔投保业务出现了问题。买方为邱县东方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110日订购经纬合力公司11FA506-028型细纱机,合同金额为157.7620万元。欠款额为94.6572万元,中信保公司对该笔贸易审批的信用限额为70万元,同时收取经纬合力公司保费3640元。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方邱县东方纺织有限公司拖欠经纬合力公司货款84.6572万元未付,已构成保险条款约定的拖欠风险。201093日,经纬合力公司向中信保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同年9月8日中信保公司经调查核实给予立案受理,立案号为DCM20100054,随后中信保公司向经纬合力公司下达了《赔付通知书》,决定赔偿经纬合力公司15万元,接到此通知后,经纬合力公司大为吃惊,其赔偿数额与保单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49万元相差甚远。

于是经纬合力公司委托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信保公司全额支付赔偿款49万元。

中信保公司意见:合力公司拖欠保费情节严重,即使其补足了保险费,仍侵犯了该公司的利益,该公司有权按保单约定降低赔偿比例;本案的赔付基数为626050元,而不是70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 我作为合力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一、合力公司虽迟延交纳部分保费,但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中信保公司应全额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二、合力公司的信用限额是70万元,中信保公司应按70万元为基数赔偿,而不应按626050元计算。三、应按赔偿基数的90%进行计算,而不能以70%进行计算。

案件处理结果:经过开庭审理,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中信保公司向经纬合力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6764.5元及大部分仲裁费及律师费。从而为经纬合力公司挽回了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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