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杨某某系安康某某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9月1日被钢炉蒸汽灼伤,事发后,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火焗灼伤约70%;吸入性损伤;双眼角膜烧伤。委托人住院62天,出院后,和用人单位不能就工伤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万不得已,走进了本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在委托律师时,委托人手里没有任何证据,包括医院的住院病历都不能复印出来,因为委托人没有住院费结算票据而被医院拒绝。再者,用人单位的老板是安康比较强势的名人,发生事故同时受伤的其他6人甚至不敢出来作证。
二、律师意见
本案是工伤,应当获得工伤补偿,毫无疑问。只是没有任何证据,难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及后续的法律救济程序。
三、调查取证情况
2011年7月4日,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做了如下调查取证及代理工作:
第一步,先获取医院住院病历。
在律师亲自到安康中心医院调取病历的情况下,仍然被拒绝。不得已,律师代理当事人向安康市卫生局提出了投诉,过了约一个周,安康市中心医院通知当事人到医院复印了病历。
第二步,搜集工伤事故发生的证据。
因委托人所受的工伤,系用人单位发生的一起较大事故造成的,故,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安康市汉滨区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关于用人单位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信息。结果没有得到回复。
第三步,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汉滨区安监局提供政府信息。
在复议过程中,区政府必然会给区安监局施加一点压力。同时委托人还希望能够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即使不能解决的话,也是一个获得证据的过程。
在区安监局的主持下,进行了两次调解,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2011年10月25日,汉滨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汉滨区安监局提供事故调查信息。2011年11月8日,区安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事故的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这样,委托人就具备了寻求法律救济措施所需的一切证据了。
第四步,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2月1日,汉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认定为工伤。
第五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2年4月20日,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
第六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2年8月6日,安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委托人102008元。
四、裁判结果
2012年8月6日,安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汉劳仲裁字[2012]14号《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种伤残补偿金合计102008元。
五、总结
本案的关键是代理律师应当如何协助委托人搜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据,只要有了证据,其他就变得水到渠成了。
只是劳动纠纷案件程序比较复杂,历时较长。这是立法的缺陷所造成的——从实体上保护劳动者,从程序上却是有利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