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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威律师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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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效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0-08

一、案情介绍

吴某某和刘某某同是贵阳铁路分局的职工,2007年,单位要修建一批福利房卖给职工,吴某某有资格购买,刘某某没有资格购买,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吴某某将自己的资格转让给刘某某购买;于是,吴某某将自己的名额以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刘某某用吴某某的名字购买了福利房。但刘某某交了首期款项后,余款不再交付,单位找到吴某某交钱,吴某某找到刘某某,双方又重新达成协议:吴某某替刘某某交纳尾款,刘某某必须按约定时间将尾款归还给吴某某,否则,吴某某有权收回房屋,利息各按5分利计息。后吴某某代交尾款后,但刘某某没有按协议归还尾款。于是,吴某某找到笔者代理,要求要回房屋。

二、法院判决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笔者作为代理人,一审在贵阳南明区法院审理,驳回起诉,原因是认为诉讼请求存在问题,在一审败诉后,委托人情绪波动很大。经过分析案情,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重大的问题,建议委托人上诉,委托人接受建议,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一审错误的判决,全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房屋归吴某某,吴某某只需支付刘某某当初付的首付款及转让费。

三、本案涉及到的问题

1、房屋买卖需依法进行,如转让单位内部资格购买房屋,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购买人存在极大的风险。

2、严格意义上讲,转让购房资格,不属于房屋转让,双方形成的只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且需征得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对于购买资格的人来说,无疑是在赌博。

3、这种转让,应当属于无效的买卖,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无效确定后,自始无效,双方返还财产。房价上涨,对于卖房的人来讲,存在很大的经济利益,很多人会选择悔约是买房人风险所在!

4、诉讼请求如存在问题,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当事确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问题,又不释明,是严重违反程序。

5、诉讼请求有时是很难掌握,如果法院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处理问题,容易给法官找到空间来偏判!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也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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