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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公司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0-0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与孙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概况

2011727王勇驾驶无牌二轮麻托车(后载孙某)由建瓯市往南平市方向行驶,行经国道205线2095KM处,与郑贤辉驾驶的闽H6116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交会碰撞,造成孙某、王勇受伤的交通事故。建瓯市交警大队认定郑贤辉和王勇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2012220经吉林东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20123月孙某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定残后20年护理费等损失62万余元。平安公司的代理人吴积仁律师认为,孙某处于完全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且定残时已57周岁,孙某要求先行赔偿20年护理费偏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勇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先行赔偿5年护理费为宜,超过5年护理期限,孙某可以另行主张后期护理费。最后,建瓯市人民法院采纳吴积仁律师的意见,判决平安公司先行赔偿孙某5年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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