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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宁律师
河北-沧州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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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2-10-03

沧州市某中学初中学生于某与王某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约定2010年12月31日中午在学校门口解决并各自找人助阵,当日13时许,双方人员开始聚集,于某一点那个的张某与王某一方的朱某语言不和导致双方发生厮打,张某因被对方殴打叫来表弟陈某某,陈某某赶到现场后将来该中学找人的朋友李某某叫来,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告人陈某某的表妹张某被打一事后当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张某等人指认打人的任躲在被害人王某的车里,李某某和陈某某等多人上前将车围住,被害人不满,下车与二人发生冲突,陈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用匕首刺捅被害人颈部、肋部、背部四刀,后二人逃走,被害人因左偷臂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诉讼。

我在陈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对该案进行了庭前的准备和辩护。在阅卷后,我了解到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并不认识,只是出于对朋友、亲人的委屈,才实施了伤害行为。而陈某尽管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并没有用匕首或者其他作案工具,只是拳打脚踢,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关系。可是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也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即陈某某的刑期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陈某某将会面临非常重的刑罚。

我的辩护观点很简单:

1、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致死原因并非被告人陈某某所致;

2、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

3、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未满18,应当从轻;

4、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自首(因在事发后,被告人躲进网吧,从QQ中告诉其朋友,让朋友通知家人,而后家人带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识),可以从轻

5、在庭审前,通过多次调解,被告人父母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款项,并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从轻。

通过这几点的辩护意见,沧州市中院在采纳后,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该辩护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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