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其辉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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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更新时间:2012-10-02

市某公司职员曹##,因腹部疼痛于20119月于市笫※人民医院检查住院,经院方会诊决定手术疗。两月后照旧疼痛症状未减轻,曹##经上级医院复查知手术不成功,就赔偿问题与院方多次、反复协商未果,政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与院方一致坚持认为不存在医疗事故问题,曹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遂请律师诉讼于法院。经律师在院方调查取证后获知病案资料有改动状等问题的存在。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胜诉后感慨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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