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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岩车祸十级伤残索赔18万(包河法院)
更新时间:2012-09-29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原告:张成岩,男,汉族,19xx年6月6日出生,销售经理,住合肥市瑶海区xx小区1栋6x室。

被告一:柏路,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皖AFF724轿车驾驶员,住湖北省枝江市xxx街办民主大道31号。

被告二:方芳,女,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皖AFF724轿车车主,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住址: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

负责人:李静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医疗费43437元、误工费42895元、护理费9131元、伙食补助费3120元、营养费3120元、交通费 2190元、鉴定费850元、残疾赔偿金372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133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14000元,合计182088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20日,柏路驾驶皖AFF724轿车在芜湖路与徽州大道交叉口处撞到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成岩,致其严重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柏路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另查明皖AFF724轿车实际车主是方芳,在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

现原告因抢救治疗及时,病情基本稳定,但交通事故留下严重后遗症,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影响原告日常生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8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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