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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律师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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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结果将有天壤之别
更新时间:2012-09-29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千差万别,私下订立的合同往往不完善,合同的类别特征不突出。笔者曾接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为某外地建筑公司提供大理石材,石材要符合图纸规定的尺寸、规格和型号,并要求对石材打磨,使大理石打到一定的光泽度,然后负责到工地上铺贴,合同的标题是购销合同。当事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但建筑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无奈,当事人准备诉诸法院。立案时,由于当事人只有合同复印件,没有原件,也提供不出加工图纸,从表面上看该合同也颇象购销合同,故此,法院以口头购销合同论处,以当由被告所在地法管辖为由,不予立案。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法院在被告处,无法当地立案,必须要到外地立案,一则要浪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二则,对于案件的结果无疑也是相当不利的。为此,笔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就本案的定性问题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虽然名交上是购销合同,但符合为加工承揽合同特征,应当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当地法院理当有管辖权。经过个人努力,最终在当地法院成功立案,从而把被告置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应诉过程中的交通、食宿、代理等费用支出增加)。立案后不久,该外地建筑公司打来电话主动要求付款,从而使案件在开庭之前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也非常满意。当初如果不加分析,仅一味地根据字面意思解释为购销合同,只怕此案的结果可能就是另一番景象了。(烟台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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