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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刚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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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刚律师答《洛阳晚报》问:医院有漏诊过错
更新时间:2009-01-22
涧西区赵女士问:我因交通事故住进某医院,但医生一直不积极给我检查、治疗,后又以我已痊愈为由要求我出院。我出院后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漏诊过错。我能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王自刚答: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即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医院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应当对患者反映的伤情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治疗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院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不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例》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医院存在过错,患者可以医院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因为医院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患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女士因交通事故住进某医院,即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医院应当对赵女士表述的受伤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以便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由于该医院医生不认真负责,对赵女士反映的受伤部位不予理睬,从而造成漏诊。虽然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该医院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赵女士的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刊载于2008年12月18日《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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