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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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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半租半用惹争议 律师说法:须征得业主同意
更新时间:2012-09-26
4月20日讯(社区记者高玉启)日前,先后有两个小区的业主向社区报记者反映,他们所在小区门口的保安室和监控室被物业租给别人做生意,“把这么重要的地方租给别人做生意,保安在哪里值班?小区的监控又怎么发挥作用?这会不会给小偷溜进小区作案留了空子?”两家小区的业主都对物管的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  记者调查:部分出租一室两用  事实是否真如两位业主反映的那样?记者近日先后对这两家小区进行了走访。  在业主反映的健康东路上的A小区西门,记者发现,一个写有“便民综合服务缴费厅”的招牌挂在警卫室窗户的上方,警卫室内有两张桌子,其中一张桌子上摆着一台电脑,一位女士正坐在电脑前为业主办理交纳水电费的业务。该女士告诉记者,她在这边代理交纳水电费的服务,保安也在这里面值班,另一张桌子就是保安的办公桌。记者了解到,该女士用这个地方一年向物管交纳3000元钱。这时,到警卫室取水杯的保安告诉记者,他们值班都是搬凳子坐在大门口一侧,很少到室内去,因为“坐在里面遮挡视线,不利于核查进入小区人员的身份”。  在业主反映的位于解放东路的B小区监控室,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小区北门东侧的监控室被分成两半,一半仍然当做监控室,另一半用来做生意。老板卢先生告诉记者,这一半是他租过来做生意用的,每半年向物管交纳8000元租金。“这并不影响小区的正常监控,不信你可以问问小区的保安。”  在卢先生的指引下,记者来到店铺后面的半间房子,发现一名保安正坐在监控录像前聚精会神地盯着屏幕。该保安认为这并没有影响到他的正常工作,“你看看,监控正常,小区内装了摄像头的地方我坐在这里都能看见。”  物业回应:方便业主补贴维护费用  针对物业用房出租问题,记者又走访了两家小区的物业,这两家物业公司的经理都认为这并没有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况且这一做法还对业主有利。  A小区物业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这也算不上出租,基本上就是一年水电费的钱。之所以让出一部分,更多的是为了方便业主,“小区居住的老年人比较多,原来他们每个月交水电费都要跑三四个地方,而且距离又远,很不方便。有了这个代理收费点,业主在家门口就可以交纳水电气等费用,非常方便。”  而B小区物管张经理则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我们在不影响小区监控的情况下,将监控室的一部分租出去也是为了小区考虑。”记者了解到,该小区曾经有过业委会,但到2011年12月30日,原业委会到期,由于种种原因,新的业委会没有及时成立。与此同时,物业与原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到期了,正准备退出。小区即将面临无人管理的困境,于是,小区所在街道办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暂时留下为小区服务。“由于没有业委会,也就无法签合同,所以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无法动用维修基金,而部分业主也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这使得我们的工作举步维艰。”张经理告诉记者,出租部分监控室可以补贴小区绿化、路灯等各种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希望得到业主们的理解。  律师说法:出租须业主同意适时晒账单  记者了解到,两家小区的物管出租部分物管用房的做法并没有征求业委会或者是广大业主的意见。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岸庆律师事务所王海燕律师认为,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有全体业主才有最终的决定权,出租属于处分的一种,因此也只有业主才能决定,物管要出租必须征得业委会的同意,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则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在这两个案例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无论是为了便民还是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做法都不够妥当,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出租,并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王律师介绍,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有另外一种选择,那就是追认处分权。《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在已经出租的情况下,物业可以向业委会或者全体业主提出申请,取得出租认可。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所得收益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规定,该收益应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另外,物业还要适时公布花费清单,让业主明白钱到底花在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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