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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曙光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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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款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9-21

导读:原告王某承建被告方某的工程后,双方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原告虽向本院出示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但该欠条同时注明要以实际方量计算为准,且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工程价款共有8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包工头承建某工程后,在工程既未竣工验收,也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双方仅通过估算,发包人便给该包工头出具了工程款欠条。后包工头持该欠条上法庭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近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要求给付工程款8万元及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

  原告诉称:“20056月,我承包被告修建公司附属工程中的围墙工程,当年830日完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我工程款8万元,因被告无钱,便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065月前分二次付清。给付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8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履行协议条款,工程至今未竣工,也没验收,我已按协议条款支付了原告的生活费和材料款。

  经审理查明,20036月,原告王某承建了被告方某位于舒城县高峰乡某公司附属工程中的围墙等基础工程。后由于该工程未经验收,实际施工方量不明,经双方估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高峰乡工程款8万元整(按实际方量计算为准)。付款日期,按三方协议所规定的日期付款:1200511月付5万元;2、余款2006530付清,随之终止协议。原、被告至今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

  法院认为,原告五某承建被告方某的工程后,双方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原告虽向本院出示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但该欠条同时注明要以实际方量计算为准,且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工程价款共有8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双方结算或者提供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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