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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
更新时间:2012-09-21
男子交通肇事后赔偿伤者30万,但却因曾逃逸,因此在让保险公司“埋单”时遭到了拒绝。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王某驾驶投保车辆与李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惊慌中,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李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李某30万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王某想到之前为汽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于是便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其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偿。“买保险就是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减轻自己负担,保险公司怎么能不赔呢?”想到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项,保险公司不应该为此笔费用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为其车辆所投保险的投保单上载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将该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加深加粗,已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法院认为,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一般社会常识,且投保人已知道此为免责条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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