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其丈夫达成离婚协议如下:男方自愿赔支付给女方300万元 ,双方自愿离婚。其丈夫拒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刘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丈夫离婚并要求其丈夫支付30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才,其丈夫上诉称无力支付300万元,离婚协议是女方打印好后男方看都没有看就签名了,男方根本没有值钱的东西。二审审理中,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审法院判决女方补偿给女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