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张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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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11人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一、案情介绍:

徐某是一位有着10余年工会工作经验的工会干部,同时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员。2004年离职后应聘到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主管人事工作,主要负责人员的招聘、试用、管理、考核和拟定薪资等。上班期间徐某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受到单位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然而,2005年10月5日早晨的一起意外事故,打破了徐某平静的工作与生活,使其走上了一条长达五年之久的漫漫维权路。

2005年10月5日早晨,徐某跟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单位离岗职工雷某怒气冲冲的闯进办公室,要求单位为其结算工资。雷某是2005年4月来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上班,在设备维修班当电工。2005年8月初因嫌工资过低,在既没有打辞职报告也没有给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根据单位管理规定,旷工一天扣工资50元,旷工3天以上开除,并扣除该月工资。雷某持续旷工29天,其8月份工资已经全部扣除。徐某向雷某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单位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找老总签字后才可以办理离职手续。然而,雷某情绪非常激动。在沟通过程中,雷某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冲到徐某跟前,从后面用胳膊将其脖子勒住,向左胸口与左胳膊一阵猛刺。徐某当场倒在血泊中。在办公室其余工人的阻拦下,徐某才幸免遇难。

单位同事将徐某紧急送往西电集团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肘部内侧裂伤伴肱三头肌内侧大部分断裂,R神经端丽,E中神经断裂;左腕、手背裂伤伴拇长伸肌、左侧腕短伸肌腱断裂等,左胸壁裂伤。手术后医生告诉徐某,当时的手术以保命为主。徐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手臂神经高位断裂,左手臂功能几乎丧失。恢复手臂功能须尽快到专业治疗手臂丛神经的上海华山医院或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二期手术治疗。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在支付了徐某入院抢救的费用后,通过诱骗等方式将徐某办理出院手续后,对徐的二期手术费用和后期治疗费用予以推诿,并拒绝、阻挠为徐某申报工伤。

徐某先后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程序、工伤认定、工伤仲裁程序等多种途径索赔,赔偿长达5年未能解决。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徐某遭遇了人生最大的苦难。徐某胳膊丧失劳动能力,普通人简单的吃饭穿衣,对他而言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由于长期住院治疗,导致家庭负债累累,结发妻子也与她离婚,正上大学的女儿也辍学回家照顾他。徐某一度产生轻生念头,觉得活着对家人就是一种负担。2007年5月16日《陕西工人报》以《在办公室被刺伤之后,一个曾经的劳动仲裁员的悲惨遭遇》专题进行了报道。徐某多次到陕西省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问题。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徐某提供的一尺多厚的资料进行了分类整理,耐心进行释法答疑,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08年底,徐某依法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法庭审理阶段,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工作人员称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已经注销登记,主体不存在。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使得原本就复杂的案件陷入僵局,也使徐某的心情跌落谷底。

针对该情况,张平律师立即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调取了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的全部工商档案。2008年7月25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注销核准内字(2008)第6101041101030号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显示: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注销登记已经核准。虽然根据该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内容,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已经注销。但从时间上可以得知,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申请注销、工商部门核准企业注销的时间恰恰在徐某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期间。显然,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注销的目的在于规避债务。

为此,张平律师通过深入审查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企业性质、股东出资情况,发现一些新情况。1997年至2005年4月15日,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属于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与李桂芳共同出资成立的集体企业。2005年4月15日,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残联字(2005)第42号《关于“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申请解除隶属关系”的批复》,收回了其在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的所有投资,解除了隶属关系。虽然2005年蓝田县葛牌镇政府以葛政发2005第(11)号文件同意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隶属葛牌镇政府财政所,但工商档案中并没有葛牌镇政府出资的相关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另外,西电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然而,2005年6月2日李桂芳、姚国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李桂芳将西电厂4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470000.00元)转让给姚国旺。显然,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企业实际股东为李桂芳与姚国旺,蓝田县葛牌镇政府并没有实际出资。

在仔细审查工商登记资料,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张平律师建议徐某变更西安西电电器制造厂股东李桂芳、姚国旺,挂靠单位蓝田县葛牌镇政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为此,张平律师向法院递交《关于徐某工伤赔偿案变更被告合法性的律师意见书》,并将相关法规、案例作为附件向法院提供作为参考。最终法院同意了原告变更被告的请求。

法庭审理阶段,张平律师从事实、法律等多个方面阐明了工伤赔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工伤赔偿数额不应冲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无论原西电厂注销前是否进行了清算,原西电厂股东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代理观点,有力反驳了被告认为企业注销后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平律师的代理观点。2009年12月14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单位股东连带赔偿徐某赔偿金15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平律师又协助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0年底最终执行回来全部赔偿款。徐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历经5年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二、张平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当事人徐某在工伤保险待遇维权中,历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行程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信访渠道等多种司法、行政途径,最终在工伤事故5年后拿到了工伤赔偿款。该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

问题一:徐某的情况能否构成工伤?

法律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标准主要参考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发生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准备前期或收尾阶段,伤残情况是否构成工伤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作为西电厂职工,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被他人行凶致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劳动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徐某构成五级伤残。因而,徐某明显构成工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二:工伤保险赔偿能否与人身损害赔偿同时主张?

最高院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里面明确提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加害人不具有偿付能力,徐某并没有实际得到赔偿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徐某的工伤赔偿数额均不应冲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

问题三:企业注销后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西电厂企业注销发生在徐某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对于企业注销而言,其先决条件是进行清算。西电厂没有进行清算就直接进行企业注销。显然,西电厂对徐某工伤待遇赔偿的或然债务是明知的,其目的在于逃避责任,通过注销企业以达到不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显然,对于西电厂违法注销后企业债务的处理,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向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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