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导致赔偿的差别大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人们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但是,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或许您会说,在哪个法院起诉还不就是一样,何苦弄得那么复杂,但这就是您咨询律师的价值所在,在有些情况下,选择A法院起诉和选择B法院起诉,获得赔偿的金额可能有很大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律师说明:
因为预起诉的法院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举例:如湖北人王某在四川某地与深圳人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王某人身损害,则王某可选择四川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深圳法院管辖,如果在四川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四川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深圳起诉,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标准计算,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的统计,深圳经济特区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王某选择在深圳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四川起诉高出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