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年*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县人,住所,**县**路邮政大厦*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县**镇**村*队。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已于对本案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对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现上诉人不服该管辖权裁定,特向贵院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所作(2012)平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陕西省宝鸡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及理由:
二、原审法院作(2012)民事裁定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12年3月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原审法院的管辖裁定于5月12日才送达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该案依法移送陕西省宝鸡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