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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案例
更新时间:2012-09-16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年*16日出生,汉族,陕西**县人,住所,**县**路邮政大厦*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801028日生,汉族,住*县**镇**村*队。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已于对本案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对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现上诉人不服该管辖权裁定,特向贵院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所作(2012)平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陕西省宝鸡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销合同为口头约定,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之规定,依据本条之规定,只要是口头合同的形式就不应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也不存在对履行地进行审查确认的必要和可能,只能依据被告住所地来确认案件的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根本不存在审查的前提(事实上证人与本案被上诉人之间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不具证明效力),因为案件的管辖确定与合同的履行地无任何关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 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已经排除适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条的适用,因此只能依据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果对于口头合同纠纷案件,都任凭被上诉人找几个证人作不符合实际的陈述,难免陷入严重的地方保护,导致法院案件管辖混乱,案件审理不公,因此原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事实上该案按履行地也不应由**县法院管辖,因为是被上诉人送货至上诉人处的,上诉人才收的货,实际履行地应为送达地,即上诉人住所地。因此应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审法院作(2012)民事裁定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123月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原审法院的管辖裁定于512日才送达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该案依法移送陕西省宝鸡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经过对本案管辖权的一审、二审,为当事人赢得了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现本案已经按上诉请求,移送了当地法院审理,扭转了委托人被动的不利局面,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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