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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君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12-09-13

杨惠君故意杀人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惠君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围绕量刑问题,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量刑时采纳。

一、杨惠君在本案中居于从犯地位

杨惠君遭到被害人强奸后,将这这一情况告诉给了丈夫。杨惠君的本意是要砍伤被害人的手或脚,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丈夫杀害被害人,杨惠君还实施了劝阻行为。证据表明,将被害人杀害是其丈夫的意思。

为了杀害被害人,其丈夫邀约田强、杨非,准备砖刀、匕首等犯罪工具。对被害人事实殴打和杀害行为的人,是其丈夫、田强、杨非。在殴打并杀害被害人的现场,杨惠君没有实施任何具体犯罪行为。

本案中,杨惠君仅仅引诱被害人到犯罪现场的行为,除此之外,杨惠君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与其他三人的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均明显低于其他三人。在本案中,杨惠君起到的仅仅是辅助性的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杨惠君与被害人原本是堂兄妹关系。正是基于这样的亲情关系,杨惠君才对被害人才百般信赖,从家乡跟随被害人到外地;正是基于这样的亲情关系,杨惠君才对被害人没有丝毫的防范。

然而,被害人完全将亲情关系置之度外,强行将杨惠君强奸。证据表明,在旅社,被害人一天晚上三次强奸杨惠君。强奸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极端下流、丑恶、无耻。

被害人目无法律,为刑法所不容。被害人伤天害理,为伦理所不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杨惠君具有坦白情节。

侦查阶段,杨惠君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杨惠君具有坦白情节。

四、杨惠君认罪较好。

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庭审阶段,杨惠君均能主动认罪,并能深刻悔罪。

五、杨惠君具有立功的强烈愿望。

侦查阶段,杨冬妹向公安机关详细介绍了其丈夫的去向,为公安机关抓获其丈夫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信息与线索。今天庭审过程中,杨惠君再次表达了强烈的立功愿望。尽管其丈夫至今没有归案,但是恳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六、杨惠君系初犯、偶发。

案发前,杨惠君是普通的两家妇女,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本案事出有因,本案的发生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审判长、审判员,被害人的无耻行为,极大的伤害了杨惠君的感情。本案的发生,彻底摧毁了杨惠君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以上六个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杨惠君减轻处罚。正是基于以上六点,辩护人建议对杨惠君在十年以下从宽量刑。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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