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案原告开始起诉被告拖欠租金70多万并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我方答辩后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2242.38元,后在我的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我方只支付175000元。附判决书如下: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璧民初字第00910号
原告薛××,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汉族,住璧山县正兴镇曙光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402265714
委托代理人万利,女,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新生街82号8幢2单元6-2,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70825502X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蔡家巷14号。
法定代表人雷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正波,重庆创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圣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为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利、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正波、谢圣权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其租金150194.99元、钢模19. 62平方米、V型扣1252颗、角铁48. 9米、 顶托50套,不能退还则支付赔偿款6988. 9元,并从2012年2月1日起至材料全部退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还应付违约 金45058.49元,共计202242.38元。被告对租赁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薛××租金、赔偿款、违约金等共计175000元,此款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在未付清上述款项前,原告不申请解除对被 告账户的冻结。
二、案件受理费4888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8908元,由原告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韩为其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晓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