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近日,海南省定安县法院通过和解执结一起协议离婚后,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案件。
杨某和常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2010年10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杨某抚养,常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至2011年10月,常某分文未付。后杨某诉至定安县人民法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庭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判决常某支付一直以来的抚养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常某仍未履行义务,2012年4月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海口三亚离婚律师程赟律师)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向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请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常某置之不理。后执行法官来到常某家中,通过调查了解,常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履行义务。常某要求分批给付,杨某也表示同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这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海南海口三亚离婚律师程赟律师)
【律师点评】
海南海口三亚离婚律师程赟律师认为, 子女抚养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抚养孩子,支付抚养费受到法律保护。
(海南海口三亚程赟律师,离婚专题)